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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喪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 5 個月。以國保開保第 1 年投保金額為17,280元例,喪葬給付金額為 17,280 X 5 =  86,400元。

二、喪葬給付如何申請

備妥下列文件後,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1.
喪葬給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貼妥申請人(即支出喪葬費的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入帳存簿封面影本。
2.
死亡證明書,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4.
支付喪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5.
領取喪葬給付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必須儘快申請,超過 5 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三、遺屬年金給付

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未滿 65 歲)死亡時,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如遺屬有符合請領條件之「順序遺屬」(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父母。      (第2順位)

祖父母。     (3順位)

孫子女。     (4順位)

兄弟、姊妹。 (5順位)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詳細明:

順位

1

2

3

4

5

遺屬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姐妹

請領條件

一、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投保金額。

C.  扶養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二、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須年滿5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四、遺屬年金要如何申請

備妥下列書件後,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1.應備基本書件:

A.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貼妥入帳存摺封面影本。

B.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C.  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是配偶時,必須載有結婚日期;請領人是養子女時,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必須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資料。

2.依請領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如以「在學」、「無謀生能力」、「受被保險人扶養」及「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資格等申請者,另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