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喪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 5 個月。以國保開保第 1 年投保金額為17,280元例,喪葬給付金額為 17,280元 X 5 = 86,400元。
二、喪葬給付如何申請
備妥下列文件後,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1.喪葬給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貼妥申請人(即支出喪葬費的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入帳存簿封面影本。
2.死亡證明書,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4.支付喪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5.領取喪葬給付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必須儘快申請,超過 5 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三、遺屬年金給付
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未滿 65 歲)死亡時,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如遺屬有符合請領條件之「順序遺屬」(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一 |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
二 |
父母。 (第2順位) |
三 |
祖父母。 (第3順位) |
四 |
孫子女。 (第4順位) |
五 |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詳細明:
順位 |
1 |
2 |
3 |
4 |
5 |
遺屬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
請領條件 |
一、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投保金額。 C. 扶養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二、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
須年滿5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
四、遺屬年金要如何申請
備妥下列書件後,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1.應備基本書件:
A.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貼妥入帳存摺封面影本。
B.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C. 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是配偶時,必須載有結婚日期;請領人是養子女時,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必須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資料。
2.依請領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如以「在學」、「無謀生能力」、「受被保險人扶養」及「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資格等申請者,另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