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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喪葬減免

一、臺北市政府為例:(各縣市補助略有不同)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
    (二)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三)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
          安置機構。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向本市殯葬管理處申請。
    (三)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者,向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請。
四、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三)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四)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
          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五)法院檢察官或醫療院所填發之死亡證明文件。
    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申請
    本補助者逾第一項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
    關得駁回其申請。
五、補助金額如下: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二萬三千元。